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继承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823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内容介绍
    《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系列:婚姻继承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主要介绍:案由解释、阐明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关键法条、提炼纠纷解决核心依据、典型实例提供真实司法案例参考、实用脚注、权威解答实务疑难问题、关联附录、争议解决高效助力工具。
展开
精彩书摘
    97.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展开
目录
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3)军人离婚
(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5)财产分割
(6)子女抚养
(7)共同债务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9.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0.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11.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
1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17.遗嘱继承纠纷
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9.遗赠纠纷
20.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相关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
(2011年2月18日)
……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