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假冒患者的姓名开药也侵权吗<br> 基本案情:<br> 张某是离休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看病开药等均能报销。一日,张某去医院看病,竞发现某医师以张某所登记的医保号并以张某的名义为其他人开药。经过了解,原来有一次张某看病开药时曾登记过医保号,所以该医师记下了他的医保号,为了能享受药费报销的待遇,假冒了张某的名字。该医师明确表示该行为对张某不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影响他报销。张某觉得似乎也有理,就表示不再追究此事。<br> 法律解析:<br> 首先,医生在未告知患者、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开了不是用于患者治疗的药物,这种行为应属于假冒患者姓名的行为。其次: (1)因为医生所开的药物不是用于患者的治疗,所以不属于患者的授权范围。<br> (2)因为医生明确知道患者需要的药物有哪些,所以医院开出不是用于患者治疗的药物是故意过错行为。再有,因为医院多收了药费,所以造成患者财产损失和医保基金损失是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l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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