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精神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侵权等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等纠纷。(2)《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3)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4)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如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