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关于地方性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15条规定:“下列单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方认可的除外: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③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2.江苏省关于地方性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包括:①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④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被告人供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供述稳定,供述的犯罪情节的主要部分得到现场勘验、法医鉴定等其他证据补强,非被告人亲身经历,不能够作出如此供述,并能够排除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或案情泄露可能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供述反复且有罪供述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有重大矛盾,或者发现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案情泄露的,法庭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被告人庭前有多种不同供述的,法庭应当渊取该被告人的全部供述。第47条规定,只有共同犯罪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非死刑案件,共同犯罪人的供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①排除各被告人串供以及案情泄露的可能;②供述系合法取得;③庭审中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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