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授权”即其依授权协议有再许可权,这与许可类型有关: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常见的版权许可类型中,普通许可中的授权人就不能成为同意主体。著作权中的许可也许有多重,如双重许可、三重许可等,涉及作品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不同权利的不同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合理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既可以减少盗版等著作权侵权现象,又可防止著作权滥用现象。
有些“未经同意隋形属于盗版排除事由。例如,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大致有三种:一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是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制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二是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而使用;三是对作品的强制许可使用,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和国内法律,颁发强制许可证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由于在这些情形下,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复制的,显然要排除在构成盗版中“未经同意”的范围之外。
由于协定将“未经同意”作为“盗版”构成条件之一,结合前面对注释14中文译本中修改的论述(将“及”宜改为“并且”等),就可以说协定已经排除了“平行进口”构成盗版的可能性,因为平行进口中的复制在生产国并不是未授权的,只是在进口国构成对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犯而已。因此,关于平行进口犯罪化的任何争议都不是协定义务意义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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