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充分掌握案件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就成为正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前提条件。
从实践上看,要证明行为人从事特定的毒品犯罪行为,可以从其外观作出判断;而要证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尤其是对具体的毒品具有明知,就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因此,判断行为人明知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等的物品系毒品就成为正确认定毒品犯罪的关键点。由于毒品的具体种类较多,又涉及专门的化学、医学等专门知识,而毒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又大多为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究竟为哪一种具体的毒品,只要能够证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对象为毒品即可,即行为人对毒品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即可,至于涉案的毒品的具体种类,则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
在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证明对象主要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是毒品具有明知,而结合域外毒品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推定无疑是解决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困难的有效方法。
(一)推定的概况
推定是司法过程中基于某些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的特殊情况而设置的减轻负证明责任方证明负担的一项制度,通过该项制度的设计免除了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义务。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方式,在我国目前主要表现为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事实推定则属于司法实践上的经验总结与概括,但这种总结与概括往往直接左右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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