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司法既包括了公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力,决定司法行为的情形,比如陪审员参与审判,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情形;也应该涵盖协助司法的情形,比如说见证人制度,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参与;还应该包含监督司法,比如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羁押场所的巡视制度等等,这都是参与司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整体环节上,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使社会民众形成有效的参与。
其次,公民参与司法的功能应当作是多元化的解读。公民参与司法,实际上它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公民参与司法不言而喻,承载的首先是民主价值,无需赘言。那么它是不是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价值呢?有没有保障司法的公正的功能呢?我认为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公民的有效参与,使司法机关受到公民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其更加敬业地办理案件,这样就做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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