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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6535
  • 作      者:
    李浩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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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浩,1951年11月出生,江苏省吴江人。1985年毕业干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代表作品主要有:《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独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独著)、《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独著)、《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合著)、《司法的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合著)、《强制执行法》(主编)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1997年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1998年获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1年获安徽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祛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一次;2005年获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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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本章重点。每一章在开头部分均提示了本章的重点,以便阅读者把握本章中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问题。
    2.引导案例。根据本章内容,尤其是针对本章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安排若干引导性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激发读者的兴趣,促使他们思考和分析案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
    3.本章内容。这是教材的核心部分。在这部分中,既要对相关的制度、程序作完整、细致的介绍,又要对前面的引导案例作简要分析。
    4.每章的结尾部分,安排了五项内容:(1)重点问题回顾。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提示本章中的重点问题。(2)阅读法条。列出与本章内容紧密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便于查阅。(3)阅读文献。列出与本章内容相关的重要的论文和著作,便于读者拓展阅读。(4)复习思考题。巩固阅读者所学到的知识,并启发进一步的思考。(5)司法考试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至今已有9年,历年的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司法考试题被分解到各章,列在章后。为节省篇幅,只标明了试题的序号和所考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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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又有利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诉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考虑了下列因素:(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如对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如法院的级别越高,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就越少;(4)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如设置了管辖权异议;(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如规定了管辖权转移;(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如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拓宽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最高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3-4】中,甲公司在起诉时主张退还780万元的预付款和赔偿10万元的利息损失,该数额在受理诉讼的区法院的级别管辖的权限内,法院受理后,通过增加诉讼请求,使本案争议的数额达到830万元,超过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权限范围。原告对830万元的债权,分开来主张,有规避级别管辖之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把案件移送至对案件有级别管辖权的芜湖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是针对原告在开庭前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所以法院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已超过答辩期间为由驳回异议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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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 诉讼主体与客体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的职权
第二节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第三节 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 第三人

第六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的过程

第四编 诉讼程序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六节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调解的范围、种类和程序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十二章 法院裁判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
第四节 决定
第五节 命令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与期日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五节 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四节 涉外诉讼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第五节 司法协助
第六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第五编 非讼程序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案件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四节 督促程序的完善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除权判决

第六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绪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
第四节 民事执行法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 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
第二节 执行机关与执行管辖
第三节 执行参与人
第四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五节 执行的进行
第六节 执行救济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一节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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