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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官告诉您怎样起诉和应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6073069
  • 作      者:
    张世琦,何永昌主编
  • 出 版 社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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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干什么事情都一样,都得有一定的程序、步骤。生活中有些事情违反了正常程序,做错了,可以重做;但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不允许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儿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这些法律,是法学的基本常识,也是打官司的基本常识。不管打什么样的官司,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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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庭对事实调查结束以后,在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即控方与辩护方之间,围绕着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有关证据能否采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大小,各自向法庭陈述意见和理由,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意见和理由。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一般是当庭宣读公诉词;再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再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最后,控、辩双方互相之间进行辩论。双方进行一轮辩论以后,如果有新的观点、主张,还可以作有针对性地第二轮、第三轮等多次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以后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答辩。如果有进一步讲清楚的意见和理由,还可以进行第二轮辩论。
    审判长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的辩论之后,认为案件情况已经查清,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应当及时宣告辩论结束。宣告辩论终结以前的发言,应当属于被告人一方。
    第六,被告人陈述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知道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有被告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因此,被告人在事先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利用好这个发言机会。一般不应该把自己的主张或者意见,分割得支离破碎,而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进行陈述。在法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不论被告人作出怎样的陈述,即使是辩护的重复,审判人员也应当认真听取。在发言的时间上,一般不应当加以限制,让他把所有的话全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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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1.诉讼权
2.诉讼时效
3.诉讼代理
4.诉讼费

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应诉
1.公诉案件的范围
2.公诉案件的起诉
3.公诉案件的应诉
4.自诉案件的范围
5.自诉案件的起诉
6.自诉状的制作
7.自诉案件的应诉
8.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
9.刑事案件赔偿范围
10.附带民事案件的起诉
11.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制作
12.附带民事案件的应诉

民事与经济案件的起诉和应诉
1.运用民事证据的原则
2.起诉前的准备
3.委托诉讼代理人
4.了解诉讼程序
5.起诉
6.起诉书的制作
7.民事与经济案件的应诉

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应诉
1.起诉期限
2.了解诉讼程序
3.起诉状的制作
4.起诉
5.行政案件的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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