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事实调查结束以后,在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即控方与辩护方之间,围绕着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有关证据能否采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大小,各自向法庭陈述意见和理由,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意见和理由。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一般是当庭宣读公诉词;再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再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最后,控、辩双方互相之间进行辩论。双方进行一轮辩论以后,如果有新的观点、主张,还可以作有针对性地第二轮、第三轮等多次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以后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答辩。如果有进一步讲清楚的意见和理由,还可以进行第二轮辩论。
审判长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的辩论之后,认为案件情况已经查清,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应当及时宣告辩论结束。宣告辩论终结以前的发言,应当属于被告人一方。
第六,被告人陈述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知道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有被告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因此,被告人在事先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利用好这个发言机会。一般不应该把自己的主张或者意见,分割得支离破碎,而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进行陈述。在法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不论被告人作出怎样的陈述,即使是辩护的重复,审判人员也应当认真听取。在发言的时间上,一般不应当加以限制,让他把所有的话全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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