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树臣认为,“法官裁量”即法官裁判之量度,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判断,并作出处分的裁判自由度。“法官裁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简言之,两者都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专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素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裁量”的基础,“法官裁量”是法官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和度量界限。“法官裁量”在审判活动中具体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作出评价,对行为人行为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当事人作出具体处分的选择范围和限度,换言之,法官有权在多大范围内作出这样而非那样的裁决。②此外,有些学者还从一些具体学科中引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界定,如屈学武认为:“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统称审判(trial)自由裁量权。量刑(sentence)自由裁量权则是其中实体法权利之一(编者注:实体部分还应包括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如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弹性规范的裁量),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的酌情裁决权。”
由此可见,虽然学术界或司法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统一的定义,但综观国内外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法官自由裁量权有一些基本特征:(1)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某种自由。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应该受到制约的司法权力,但是它同时体现了某种自由。(2)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于诉讼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产生于诉讼过程,贯彻于诉讼的起点及至其结果。对于诉讼过程之前或之后的事件,无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3)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司法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检察、侦查、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行使的权力,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等。狭义上的司法权通常仅指法院和检察院在进行审判、检察活动时行使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展开
8月26日 孙世光处长向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陈全国称:我正在认真学习你们编写的“法官智库丛书”,越看越感到你们贡献大了!你们通过艰辛的劳动,以超人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将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全国法院以及法学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实践经验集予丛书之中,必将推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令人十分感动和敬佩!
——孙世光 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