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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刑法罪名速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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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7432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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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律的司法适用,因其文件众多、规定庞杂而给相应的实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不便,四百多个刑法罪名。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更是散见于各处,一些多发、常见罪名还有数量不等的立法、司法解释对其刑法条文的适用予以具体规定,如何才能快速查找到与一个罪名相关的所有有效信息呢?
    《最新刑法罪名速查大全:含》即是为刑法实务工作者量身打造的一本简单、轻便、易查、好用的工具书,将所有罪名进行了体系化的归纳整理,按照以下栏目进行编排:
    关联规定——罪名主体条文后附有相关的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规定,并将各罪名立案标准附后参考。
    罪名详解——对于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区别,本罪与他罪的区别以及条文难解之处进行详细分解。
    定罪量刑——表格式清晰展现各个罪名的基本罪状、加重罪状、减轻罪状、从轻情节、从重情节和衍生罪状以及各自量刑标准,便于快速有效查找适用。
    指导案例——梳理出各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
    附录——刑法条文总则部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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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执行的通知》
    一、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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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
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七、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九、资助恐怖活动罪
十、劫持航空器罪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罪
十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十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十四、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十七、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十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十九、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二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十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二十二、丢失枪支不报罪
二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二十四、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十五、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十六、交通肇事罪
二十七、危险驾驶罪
二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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