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的规定。没收财产属于刑罚的一种。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没收财产刑只能是针对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从而要明确犯罪分子对哪些财产具有所有权。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严格划清犯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是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是依法归犯罪分子所有的生产资料;三是犯罪分子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规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偿还的债务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第二,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如果是赌债等非正当债务,不在此范围内。第三,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即没有其他财产可供犯罪分子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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