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方面<br>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一般认为,一个行为若构成盗窃罪,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在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何鹏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在盗窃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特别注意有以下两点:一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是在行为实施后才产生这一目的。亦即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存”,这是责任主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不能将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混同。在民法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是使用、收益、处分的前提,其只是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而刑法中盗窃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同时,也不能将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否则难免会将一般的盗用行为当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这势必会不适当地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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