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话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共犯成立(条件)本质(标准)和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说明共同犯罪的要点在于共同“故意”犯罪。
1.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或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
[考查频率]☆☆☆☆☆☆(2010年,多选、案例分析;2009年,单选、多选、不定选和案例分析)
二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是成立共犯的基本条件。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不仅对犯罪持故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均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从行为形式上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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