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所列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一个特征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的概括,即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征。稳定性表现在它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在一定地域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组织;严密性表现在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人,其本身通常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者、领导者那里领受任务又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的人。“人数较多”,通常是指三人以上。
第二个特征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区别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无法生存,要称霸一方也难以做到。“一定的经济实力”表现为具有一定的、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它有可能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如强行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贩毒取得,也有可能通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取。不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还是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论其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认定该特征。
第三个特征是描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本质是对某一地区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公然与公权力对抗。因此,它首先具有暴力性特征,即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后盾,虽然并不一定每次都使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可能采取多种犯罪方式,如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犯罪规模、能量、手段、社会影响上都要比犯罪集团更为严重、恶劣,应当严厉打击。因此,《刑法》第294条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个特征是概括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这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实践中有的犯罪集团人数也较多,进行过多次犯罪,犯罪手段也十分恶劣,有的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还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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