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精要知识点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精要知识点详解
1.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主观要件指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2.犯罪故意
(1)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个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2)故意的种类。
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故意的认定。
对犯罪故意的认定还应注意以下内容:1)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2)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的区别。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不是指单纯的某个因素。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的区别。
(4)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行为并非合法,但行为人误认为合法的情况等。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本来不是紧急避险,但他认为是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宣告无罪。
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有不正确认识。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如行为人将“药酒”给他人饮用,但是该药酒实质上是毒药,导致他人死亡,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2)行为人本打算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是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如打算将毒药给他人服用但认识错误而使用了盐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属于犯罪未遂。3)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韵发生,但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险性,不得定罪,例如“迷信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在甲、乙属于同一社会关系的情况下,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因为甲、乙属于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构成。如错把乙当成甲杀害。2)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两者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如行为人打算盗窃一般财物,而结果盗窃到的是枪支,应当定一般盗窃罪。3)误将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通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如行为人打算杀死某甲,却在黑暗中误将狗当成甲杀害的行为。4)误将犯罪对象当成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这种行为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行为人想杀死野兽,黑夜中却误将某人当野兽杀死的行为。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存在许多情况。例如,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实际上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外的另一行为所导致。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形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是刑法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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