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例上看,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几乎完全相同,唯将第2编第1章侵犯大总统罪删除,其余各章依次递改;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为第17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第19章妨害商务罪,改为第18章妨害农工商罪。
在内容上,该刑法也基本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规定,尤其是其中直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第1条和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第2条,第1条规定:“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第2条规定:“行为时之法律,与裁判时之法律有变更时,依裁判时之法律处断。但行为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在本刑法典中继续得到确立。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由满14岁改为满13岁,并采用“三分法”规定未满13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满13岁不满16岁的人对其行为负相对刑事责任,满16岁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刑法减少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刑法基于男女平等思想,在亲属范围上规定:“夫于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亲属论。妻于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刑法注意到抢夺罪与强盗罪、海洋行劫和陆上强盗在危害上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以做到罪刑相应;刑法还考虑到原处罚工人同谋罢工者的规定与国民党政纲“保护劳工”之宗旨不符而取消该罪名。除上述内容外,《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参酌各国立法例所确定的反映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原则和制度,都成为该刑法典中的正式条款得到实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配合28年刑法的施行,于1928年6月9日公布且与刑法同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明定比较新旧法刑度重轻之方法,即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额不相等者,以最重主刑较轻,或其刑期较短、金额较少者为轻;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额不相等者,以最轻主刑较轻,或刑期较短、金额较少者为轻。以法令加重、减轻或有减、酌减时,应加重或减轻后,比较其刑之重轻。使如何遵循“从新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新旧刑法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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