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要求窃取行为必须具有秘密性;而抢夺则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张明楷教授明确反对这一观点,认为除秘密窃取之外,还包括一种特殊的窃取——公开盗窃。例如,在某大学宿舍,有一个女生住在宿舍楼的五楼,把自己的毛衣晾在楼下的晾衣竿上,自己在楼上打开窗户,一边看书,一边看着自己的毛衣。一个人将手伸向毛衣欲拿走,被这个女生发现。女生大喊:“那个是我的。”小偷充耳不闻,直接拿走。这就是典型的公开盗窃。再如,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这种窃取行为很难说是秘密进行的,但不失其为窃取。因此,张明楷教授认为,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只要不具有致人(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就是窃取。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取得财物的行为不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成立盗窃而非抢夺。反之,如果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以平和手段),则是抢夺。例如,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在被害人骑车时,突然夺取其放在自行车前筐中或后架上的财物。这些隋况均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应认定为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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