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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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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1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86886
  • 作      者:
    阮齐林编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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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参考用书。
    紧扣司法考试大纲 浓缩司法考试内容
    精解司法考试重点 剖析司法考试难点 解惑司法考试疑点
    全由司法名家编著 集权威性 针对性 分析性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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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刑法学卷》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其表现在丛书各卷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各卷丛书的撰稿人均为费深教授,如刑法的阮齐林教授、宪法的焦洪昌教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张树义教授、民法的李仁玉教授,其他教授因尊重本人意愿,在此不予列明。
    2.新颖性。本套丛书列出考试重点、考试难点、考试疑点,并通过例解的方式予以解答,使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准确性。在对重点、难点、疑点的分析中,不仅语言简洁,而且分析到位,以达到解惑之目的。
    古人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拥有和阅读本套丛书,领悟司法考试的精髓,播下成功的种子,必能结出胜利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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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身份犯与共犯**
    身份犯的主体资格限制,是针对构成“正犯”而言的,对教唆犯、帮助犯其实没有主体资格限制。没有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正犯,但不排除可以构成身份犯正犯之共犯
    1.没有身份者独自不能构成身份犯正犯。因为身份犯是在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基础上添加了身份的限制,故该身份成为构成该罪的特有主体要件·要素。如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单位职工,如果行为人不是单位职工,独自不能构成该罪
    甲公司交给乙50万元托其买房,乙将该款据为已有、拒不交还。乙不是甲公司的职工,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构成侵占罪
    2.没有身份者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
    如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限定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共犯论,这个“内”是指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这个“外”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成立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教唆其贪污的,成立贪污罪共犯‘
    3.特殊主体的限制是针对正条行为即“实行行为”而言的,即只有具备某正条身份的人才能单独、“完整”地实施该正条的行为。如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完整实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这种职务便利可资利用,故不可能实行受贿行为。在共同受贿的场合,必须有一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没有身份的人可因为其帮助、教唆受贿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正犯之共犯
    据此,身份犯之身份对教唆、帮助行为成立共犯没有限制。、
    甲女教唆并协助在国有公司工作的男友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其做生意,甲女虽然没有“从事公务”的身份,但能够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教唆犯)
    (三)不真正的身份犯
    身份犯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指以某种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犯,如贪污罪、受贿罪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要件。真正的身份犯是定罪意义上的身份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指某种身份只是处罚轻重的条件,不是定罪的要件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5条之罪是普通主体活非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条之罪的,“从重处罚”,该身份是从重处罚的条件而不是定罪的要件,故被称为(刑罚)“处罚轻重”的身份。其他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第238条)
    特殊主体指真正的身份犯,不包括不真正的身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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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概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辅
本章只需了解的知识

第二章 犯罪概说
五、犯罪本质与犯罪的认定
犯罪概说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要素)
六、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七、因果关系:条件说及条件关系中断
八、全体犯罪之共通故意内容(一般故意)
九、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
十、违法性认识错误及其对罪责的影响
十一、过失犯的认定和适用
十二、《刑法》第17条第2款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十三、特殊主体(行为主体的特别要素·身份犯)
犯罪构成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十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十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十六、被害人承诺
排除犯罪性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十七、未遂犯的认定
十八、犯罪未遂的种类
十九、常见罪未遂和既遂
二十、预备犯的认定
二十一、犯罪中止的认定
未完成罪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六章 共同犯罪
二十二、共犯成立:“(犯罪)部分共同说”
二十三、共犯的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或“按照全部罪行处罚”
二十四、常见的(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形
二十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二十六、部分共犯人中止
二十七、共犯与认识错误
二十八、共同犯罪与身份(参见特殊主体部分)
二十九、因正条有特别规定而排斥共犯规定适用的情况
共同犯罪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七章 单位犯罪
三十、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4种情况
单位犯罪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八章 罪数和数罪并罚
三十一、罪数认定:构成要件说
三十二、数罪并罚规则
三十三、因为分则有特别规定的缘故视为一罪不数罪并罚的情形
三十四、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牵连犯酌情不数罪并罚
三十五、法条竞合犯是一罪不数罪并罚
三十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提示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罪数和数罪并罚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九章 刑罚的种类、体系和目的
三十七、死刑的适用
三十八、管制刑的特点和执行
三十九、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四十、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
刑罚种类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第十章 刑法的裁量
四十一、总则常见法定量刑因素
四十二、分则重要法定量刑因素
四十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
四十四、累犯的认定和处罚
四十五、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四十六、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四十七、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
刑罚的裁量部分仅需一般了解的知识
……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三编 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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