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首先,犯罪构成既包括客观条件,也包括主观条件。由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切条件,而犯罪的成立不但需要客观的内容,也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的犯罪心理,因而犯罪构成必然既包含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也包含成立犯罪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都离不开这四个方面的要件,这直接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既不惩罚单纯的思想,也不惩罚无罪过的单纯行为。
其次,犯罪构成是各种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需要一系列主客观要件,但又不只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各个要件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构成一种犯罪,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如果没有主体或主体不合格,当然不可能发生犯罪,就是有了合格的行为人,若行为人没有罪过或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人也就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而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等)总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等)也是犯罪主体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构成正是上述主客观要件互相依存、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也就是说,某种事实是否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孤立地确定,虽然在认识过程中,可以假定其他要件存在,而考察某个具体的事实是否可以成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一旦有犯罪构成中的某一个要件不合格,犯罪构成就不具备,原来的假定就被证伪,犯罪构成就不存在。这样的有机整体,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统一性,不存在某一个要件脱离开其他的要件而单独存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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