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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1司法考试600分考点大串讲.刑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4883
  • 作      者:
    张能宝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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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11司法考试600分考点大串讲:刑法(法律版)》主要特点:以考点为中心,按分值分布确定复习重点。明示考点,真题闯关,全面提升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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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以考点为中心,明确提高强化复习重心。
    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立足于已接受过法学本科或者研究生教育,或者非法学本科已将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基本掌握。如果到达这一层级,对司法考试的复习就应当转入提高强化。提高强化复习的重心有两个:一是以考点为中心,二是以过关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在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与考点知识间摇摆不定,或者不加取舍胡子眉毛一把抓,必将偏离提高强化复习方向,影响考试过关目的实现。《600分大串讲》严格以考点为中心编写,剔除非考点,帮助大家找准提高强化复习重心。
    2.精心筛选考点,揭示提高强化复习范围。
    以考点为中心是提高强化复习的方向,但接下来更具体更着重的一步,是明确哪些知识是考点,哪些知识应当被纳入提高强化复习的具体范围。《600分大串讲》以近5年司法考试真题为依据,精心筛选各部门法考点,让提高强化复习的具体范围昭然若揭。在考点筛选方面,力求做到两点:一是准确,严格以近5年的真题为蓝本,做到考点全覆盖无遗漏;同时,对于近5年未被考查但未来极可能考查的点,做到明确提示。二是深入,不仅帮助大家明确考点是什么,而且进一步揭示这些考点在实战中的具体考查角度和考查模式,引导大家实现对考点的全方位立体性认识。
    3.分解考点、训练考点,促进提高强化复习效率。
    在明确复习的具体范围后,如何领会考点突破考点就成为提高强化复习的重中之重。为此,(600分大串讲》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着力:一是加强讲解。深度讲解考点知识内涵,直面突破考点中的疑点难点,帮助大家把握考点知识的灵魂和精髓,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二是加强对比。、在透彻讲解考点的基础上,加强相同考点的串联、相异考点的对比、相似考点的区分,帮助大家形成考点知识整体,杜绝考点模糊或混淆。三是加强训练。围绕考点,设计典型案例,环环相扣、步步追问,茄强考点理解,深化考点训练,帮助大家提高实战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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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体质,仍然喝酒,然后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时行为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因为行为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了失去控制和辨认能力的状态,这被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此种状态,然后在此状态下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说明行为人具有罪过,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l】梁某,在上大学期间,因受刺激,患过精神分裂症,后治愈,但"神经病"的外号却一直留下来。粱某毕业分配到单位后,很多新同事也叫他神经病,搞得他很烦。某日,单位普法,粱某听教授说:"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大喜过望。第二天,他将剧毒灭鼠药"闻到死"带到单位,偷偷撒入办公室的开水壶里,致使多人中毒,一人死亡。
    问: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此时梁某的精神分裂已经治愈,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例2】邓某,在生了孩子后,旧日郁郁寡欢,感觉生不如死。在产后四个月的一天,她决定杀死小孩后自杀,以免孩子和自己一样活在世上受罪。当日凌晨3点,她在杀死小孩后自杀时,被丈夫发现。后经法医鉴定,邓某患有严重的"产后抑郁症",在杀害小孩的时候,对自己的行为只有部分(很低)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精神病人要不负刑事责任,不仅要患有精神病,还要因为精神病使自己"(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邓某虽然因为严重的"产后抑郁症"而对自己的行为只有很低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并不是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仍构成犯罪。
    ②对邓某应如何处罚?
    答案:对邓某仍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邓某在杀害小孩的时候,对自己的行为只有很低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身份犯
    根据前面章节对犯罪进行的分类,犯罪分为身份犯(特殊主体)和非身份犯(一般主体)。所谓身份,是指主体在社会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这种地位或者状态与犯罪行为有关,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前者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八、第九章 规定的犯罪,此时的身份亦称构成身份,影响定罪;后者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搜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此时的身份亦称加减的身份。
    自然人身份犯种类比较多,包括特定公职,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罪)、税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等;特定职业或者职务,如铁路职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特定的法律地位,如证人(伪证罪)、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承担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如纳税义务人(逃税罪)、抚养义务人(遗弃罪)等;特定的生理、病理特征的人,如男人(强奸罪)、严重性病患者(传播性病罪)等。
    关于身份犯中的共犯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应当以主犯的罪名定罪。如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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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的基本精神
刑法的知识结构

总则篇
第一部分  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犯罪论
第三部分  刑罚论

分则篇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部分  侵犯财产罪
第五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第七部分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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