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离婚协议并不属于上述执行依据的任何一种,因此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需获得法院强制执行力的效力,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不履行义务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义务,由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再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决文书,申请国家强制力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有效的约定,但是该约定没有经过司法部门的确认,因此该协议虽有效,但还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在李某不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时,王某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法院确认其效力,然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离婚协议不仅应当对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约定,还应当通过相关约定来切实保障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仅仅约定了财产归属,并不意味着就能占有、使用该财产,只有约定了归属,并实际交付,才意味着对该项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还应当对财产交付时间、条件等作出详细的安排,并针对不同财产的类型及相关义务作出相应的约定,以制约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或加大相对方违约的成本。房产是夫妻间主要的、价值较大的财产,也是夫妻间争议最多的问题所在,下面就以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约定己方所有为例进行说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的交付应当以过户登记为准,但是房产的过户需要对方的全力配合,否则,仅凭一己之力是办不到的。而在实践中,负有过户义务方常常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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