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条规定与以往的规定不同,但书部分可以说是崭新的规定,突破了以前的立法惯例,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同时,又据实进行了变通规定。以往对于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时,一方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持不过问的态度,理论依据是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对财产怎么处置是夫妻双方的私人问题,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这种情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一部分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利用对方不掌握共同财产的时机,大肆挥霍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对方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而且往往无法挽回。但由于双方没有离婚,法律对对方转移或挥霍财产的行为又没有进行规定,使得另一方对此问题束手无策。为了避免无辜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此次司法解释赋予了无辜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应这样理解该条司法解释,即如果夫妻间没有其他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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