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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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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05542
  • 作      者:
    夏吟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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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反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实践丛书: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是在对中国反家暴立法及其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立法论证的基础上撰写而成。《反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实践丛书: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涵盖《家庭暴力防治法》最新专家建议稿全文、建议稿条文释义以及我国地方立法、2000年之后域外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三大部分。法条释义的内容包括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典型案例分析以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内容丰富、分析精辟,资料新颖,相信《反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实践丛书: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的出版将推动中国反家暴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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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件的重要证据。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当事人往往证据意识不强,没有注意充分搜集证据,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所作的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记录作为证据,就显得极其重要。
    第三,对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的记录是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和档案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奋斗在反家庭暴力第一线,掌握了家庭暴力的第一手资料。专家、学者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相关记录的研究,揭示出家庭暴力的数量、表现形式、处理方法等问题的实际情况,认清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寻找妥善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检查、鉴定。这既是对受害人及时救助的需要,也是为家庭暴力依法处理进行调查取证的需要。
    三、相关立法例
    1.国内相关规定
    (1)2003年《山西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做好笔录及调查取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暴力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200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第6条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依法予以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3)2003年《黑龙江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4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认真查处或者告知受害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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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路之回顾与展望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干预
第三章 社会干预
第四章 民事干预
第五章 刑事干预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干预
第三章 社会干预
第四章 民事干预
第五章 刑事干预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编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立法及政策
第一章 国内立法及政策
一、地方法规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二、相关规定及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甘肃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江苏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三、审理指南及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章 联合国专家组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框架
第三章 域外立法
一、中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三、韩国家庭暴力防止与被害人保护法
四、韩国家庭暴力防止与被害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五、韩国家庭暴力防止与被害人保护法施行令
六、韩国家庭暴力罪处罚特别法
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7年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
八、泰国2007年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法案
九、美国2005年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
十、印度2005年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法(节译)
十一、柬埔寨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
十二、巴基斯坦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法(节译)
十三、斯里兰卡2005年预防家庭暴力以及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法案
十四、印度尼西亚2004年《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节译)
十五、老挝2004年《妇女发展和保护法》
十六、菲律宾2004年反对针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暴力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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