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重要证据。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情况不尽如人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当事人往往证据意识不强,没有注意充分搜集证据,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所作的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记录作为证据,就显得极其重要。
第三,对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的记录是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和档案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奋斗在反家庭暴力第一线,掌握了家庭暴力的第一手资料。专家、学者可以通过对公安机关相关记录的研究,揭示出家庭暴力的数量、表现形式、处理方法等问题的实际情况,认清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寻找妥善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检查、鉴定。这既是对受害人及时救助的需要,也是为家庭暴力依法处理进行调查取证的需要。
三、相关立法例
1.国内相关规定
(1)2003年《山西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做好笔录及调查取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暴力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200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第6条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依法予以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3)2003年《黑龙江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4条公安机关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认真查处或者告知受害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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