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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一本通:含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4950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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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以法释法,专业权威,办案所需,教学所用。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使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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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我们对其进行了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号,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请示答复,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而这些精选的法律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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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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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五条 【送养人的条件】
第六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七条 【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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