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离婚法吗
可以对婚姻立法,但婚姻立法解决不了所有婚姻问题。
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常识。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事体的问题。所谓柴、米、油、盐、酱、醋、茶开门七件事,所谓吸烟、吃饭、饮酒的问题,所谓住房、耕田的问题,买卖、借贷的问题,结婚、生小孩的问题,死亡分配财产的问题,骂人、打人、杀伤人的问题,偷鸡、摸鸭子的问题,大至国家大事,小至孩童争吵,都是人干的事情。
这是法学大家燕树棠先生说的。
婚姻亦是如此。
婚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婚姻中有说不完的是非,道不尽的恩怨。许多人从婚姻中享受到了幸福,也有不少人被婚姻折磨得死去活来。婚姻给不少人增添了奋斗的力量,使他们的人生成功;也有不少人的事业毁于婚姻,葬送在男女之情上。
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相敬相亲,同舟共济、皓首偕老,“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千百年来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美好憧憬和理想。因为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
但是,处于伟大的社会变革中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一些困惑和烦恼,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负面影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包二奶”、婚外情等现象屡见不鲜……
在这个喜欢成名成家的社会里,我们发现人人都说婚姻是门学问,可是却从来没有人敢称自己为婚姻导师。因为婚姻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更因为幸福的婚姻生活是不可复制的。
婚姻是两个人的奋斗,婚姻似乎与战争有不解之缘。
从古罗马的斯巴达克斯年代开始,每当战争和革命的硝烟散尽,人们渴望娶妻生子的愿望便油然而生。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多年战争时代的结束。城乡内外各类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婚姻案件急剧增加,人民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来规范。
而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重任就落在了曾经犯过“左”倾冒险主义路线错误的王明身上。
王明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和法规。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事之前,先得引经据典,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充分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资料。他还自己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那一代人对法律的执著精神让我们今天想来都动容!但,那是很久远的事了!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婚姻法》。毛泽东随即发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了!
毛泽东当时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从那一天起,这部《婚姻法》在中国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开始修改。无论是1980年9月10日的修改、还是2001年4月28日的修改,《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无大的变化!
故有海外评论家称,这是毛泽东时代惟一的一部货真价实的法律。
我们应该记住王明对新中国法律事业的贡献,而不能因人废事。
1950年《婚姻法》实施了,需要在全民中广泛普及。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找个“形象代言人”。这个代言人不是明星大腕,也不是高官贵妇,广东一个和木头人成婚的农家姑娘江秀清成了最佳人选。
1951年,中南区土地改革展览会总馆在番禺市桥三八市场展出。其中有贫农江清秀被迫嫁“木头夫婿”的实物,打动了参观者的心。连乡地主婆林金意的儿子苏尚美,在7岁的时候就死了。可是林金意却偏偏要说她儿子成了“仙”,并自称“仙姑”,做了一个代表她儿子的木头人,胁迫水历村的一个17岁农民姑娘江清秀嫁给木头人做妾。可怜江清秀在她家,白天粗重劳动,晚上伴着木头人睡觉。好不容易熬过了7年。民间说,江清秀被迫“嫁鬼”,做了“鬼娘子”。共产党来了,她同贫苦大众一样得到了解放,自由恋爱,建立起幸福的新家庭。这正说明了“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使鬼变成了人。”尽管《婚姻法》只有短短51个法条,与那些动辄300多个条文的重要法律相比容量差很多,尽管当下中国婚姻法学值得一看的教材少之又少,但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确实是个难题。对婚姻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那就是:案件之多、民众之关心与法学研究之不足、法律条文规定之粗疏并存,这导致现实中离婚案件绝少错案,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
第一部婚姻法一用就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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