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的设立目的及基金章程的规定。一般而言,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需要紧急救治或确实存在困难的,管理人可以优先支付,以解其燃眉之急,优先支付的,要考虑对人身损害的救济和社会稳定因素。另外,管理人因筹集、管理赔偿基金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从基金中支出。管理人应取得的工资报酬和津贴,不得从基金中支付,而由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支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中国人寿基于其社会责任感免收管理费是值得称道的。
根据赔偿基金章程及基金使用情况,管理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指定政府机关提交或者向公众公布财务报告,在救助事项终了后的1个月内提交最终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需要经过指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政府机关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
4.侵权人的捐助与免诉协议
鉴于侵权人捐助的事先垫付性质,在其捐助后应部分或全部免除侵权人未来可能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即只有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声明,被侵权人才能得到赔偿基金的赔付,这也符合“9·11赔偿基金”等国际赔偿基金实践的通行做法。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侵权人捐助基金后免受诉讼之累,从而鼓励其积极出资;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受害者得到双份赔偿而产生新的不公。厘清诉讼索赔与基金赔付之间的关系,是妥善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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