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些共同隐私的披露,原则上要征得其他隐私权人的同意。假如张艺谋的前妻能够平心静气地写她与张艺谋过去的关系,把这个书稿写出来了之后给张艺谋看一看,征求一下张艺谋的意见,我想离婚了不一定都是仇人,也许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他们能够达成某些共识。因为即使是这样的书,也能够写张艺谋过去好的一面,比如说他追求艺术之类的事情,张艺谋也可能接受的。一个人有极好的一面,通常也有极坏的一面,只有那些平庸的人他就不好不坏,我们多数人都是平庸的。你揭露他不好的一面,比如说他回家了之后从来不洗碗、不扫地、不叠被子,这可能是一个女人不能够接受的,丈夫怎么这么懒。但是他有极其好的一面,比如说他追求艺术,曾经在下乡的时候挨过一顿打,这是在书里面揭露出来的:他下乡的时候看到有一个少女在河边洗衣服,他觉得这个形象特别美,为了拍这个镜头,结果被村里人抓起来说是流氓,打了一顿。这一顿打得无怨无悔,以至于在他年轻的时候,包括他下乡的时候在摄影上很用功。张艺谋出道开始并不是因为他做导演才出道,是做摄影出道的,因为他拍的那些片子很有美感。如果你要这样去写他,当然也把他不好的一面揭露出来了,但是你总是在给人们一个交代,说这个人总是有坏的一面。这样的话张艺谋可能能够接受。当然也不是像我说的这么简单,他们可能还有更复杂的问题,比如像张艺谋上学的时候很穷,吃人家的喝人家的,后来别人说他忘恩负义什么的。并不是说都需要其他共同隐私主体同意,但是作为一项原则,总有一些情况下他能够同意的,从中能够找出一些协调的方法。
共同隐私需要遵循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反对敲诈勒索,而且反对敲诈勒索应该具体化为制度。比如说在证据规则等方面。最近要研究网络问题,有时候需要到网络上面看一看千奇百怪的报道。有一些在网上聊天或者使用QQ约网友去做一些极其越轨的事情,结果又把这些行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进行敲诈勒索,这些是违反我们提到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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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以立法论为主、兼及解释论的侵权责任法讲演录,向读者讲述了作者的法学理念,展示了作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表达了作者的学术风格。
我曾通过无数的发言和争论,试图将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理念变成法律条文;曾通过学术上的著述和译著,试图将体系化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传播于学界;曾通过本校和兄弟院校的三尺讲台,试图将风格化的侵权责任法知识授业于后学。我不敢奢望十分耕耘十分收获,但总有一些想法变成了法律条文;不敢奢望自己的理论如何显赫,但还是能被当做真正的学问而广受推崇;不敢奢望过桃李成荫,但他们都渐渐成长起来并有了自己满意的事业和生活。
——张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