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合同档案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每次修改、补充、复印、借阅均应有记录。借阅要求如下:
①建立合同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②凡需借合同档案人员,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③借阅合同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④借阅合同档案人员,不得将合同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合同档案的,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1.4.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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