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至少有四种功能: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促进市场运行的功能。其中,标示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其他功能都以这一功能为基础。保护商标,是为了使商标的这些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保护驰名商标,也不例外。<br>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查明:在某个时间,用于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某商标在某个或某些地域的某类人群中具有怎样的知名度或是否驰名。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案情,对于商标的知名度这一事实都应当独立进行认定。<br> 驰名商标的保护,仍应适用商标保护的一般原理,要以商标权的地域性和专门性为基本原则。对于既没有本国注册又没有本国使用的商标是否要仅依据知名度进行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考虑。<br> 商标具有怎样的知名度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否给予请求人他所要求的商标权,是一个法律判断。事实的查明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于商标的知名度状况,没有理由刻意回避。但依据商标驰名的事实给予请求人的权利+其范围必须与商标驰名事实存在的地域范围和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范围相适应。<br> 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个人群之间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间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商标依驰名的事实在我国获得的保护,不宜及于全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即使是在一个种类上的保护,也不宜及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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