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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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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析驰名商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00666
  • 作      者:
    姚洪军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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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洪军,男,汉族,1971年出生,河北抚宁人。1993年毕业于河海大学水港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3年至2003年在秦皇岛港工作,任计划员、经济师。2003年至200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其后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在此期间,受郑成思教授鼓励,于2006年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法。但郑成思教授在当年的教师节去世。之后,在李顺德教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200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进人上海政法学院做教师。现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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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标至少有四种功能: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和促进市场运行的功能。其中,标示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其他功能都以这一功能为基础。保护商标,是为了使商标的这些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保护驰名商标,也不例外。<br>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这样一个事实的查明:在某个时间,用于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某商标在某个或某些地域的某类人群中具有怎样的知名度或是否驰名。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案情,对于商标的知名度这一事实都应当独立进行认定。<br>    驰名商标的保护,仍应适用商标保护的一般原理,要以商标权的地域性和专门性为基本原则。对于既没有本国注册又没有本国使用的商标是否要仅依据知名度进行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考虑。<br>    商标具有怎样的知名度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否给予请求人他所要求的商标权,是一个法律判断。事实的查明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于商标的知名度状况,没有理由刻意回避。但依据商标驰名的事实给予请求人的权利+其范围必须与商标驰名事实存在的地域范围和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范围相适应。<br>    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个人群之间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间存在很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商标依驰名的事实在我国获得的保护,不宜及于全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即使是在一个种类上的保护,也不宜及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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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鉴于商标的知名度只能在具体的情况下进行考查,商标之间没有抽象的知名与否的差别。从根本上看,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中的一个特殊类别,而只是在一定具体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br>    给予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保护之初,主要是由于出现了他人利用未注册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出现了他人抢注未注册商标,并进而阻碍真正的权利人进入本国市场,或者对真正的权利人进行讹诈的行为。从本质卜看,这些行为都是搭未注册商标声誉的便车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对公众构成欺骗,违反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当的竞争行为。因此,保护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本质上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对驰名的已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也是为了制止他人利用驰各商标的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的行为,制止利用人们联想的习惯在消费者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制造混淆的行为,也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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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br>第一章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概述<br>驰名商标的概念<br>驰名商标<br>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br>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br>第二节  驰名商标保护在国际上的发展。<br>《巴黎公约》<br>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br>TRIPS协议<br>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b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的工作<br>(1995、l996)<br>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br>第三节  驰名商标保护在国内的发展<br>《民法通则》<br>1993年《商标法》和叹反不正当竞争法》<br>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br>2001年司法解释和《商标法》修改<br>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br>2009年的司法解释和认定工作细则<br>……<br>第三章  驰名商标的保护<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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