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判断所保护的主题是否为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产品。从审查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是否有“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类特征出发;判断基准为,没有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认为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否则,需要对其他非“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类特征,包括方法、材料、参数等特征进行判断;判断基准为,不能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从表面上看不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就认定整个技术方案并非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方案。本案中,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来看,其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连接体结构,该连接体具有“缺横的米字形”的形状,其上有六个与采用的三爪阳极炭块相对应的钢爪,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产品。在此情况下,不能因为其中记载有“一次铸造成形”等非“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特征而简单地认定其为非“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涉及方法特征,但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是具有特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其附加的方法特征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各部位的连接关系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是一种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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