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l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是说,我国《专利法》的客体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各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专利法规定其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
一、发明专利
(一)发明专利的概念
一般地说,发明是指制造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如中国的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和印刷术,就是我国首创的四大发明。随着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发明不断涌现。从火车、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到电报、电话、卫星等通信设备,以至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之类,形成一系列的现代发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概念比起一般意义上的发明要严格得多、狭窄得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不同于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发明指的是设计和制造前所未有的东西。科学发现则指提示出已有的但人们尚不知的东西。科学理论是人们对认识自然界的总结,不是就具体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和科学发现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发现是发明之母”,很多发明是建立在科学发现的基础上的。对已知事物的某种尚未被前人认识的属性的科学发现,不能获得专利权。不过,根据科学发现付诸使用,则可能获得专利权。
例如,发现光的折射现象或者总结得出的折射定律属于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显然对折射现象和折射定律这些客观自然规律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在利用折射现象和折射定律使物体放大成像的方法以及利用折射原理的放大镜、显微镜、望远镜都属于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发明范畴,可以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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