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利法伦理分析的研究价值
正因为知识产权法的伦理分析尚处于空白状态,本文尝试做这方面的探索。但限于篇幅、时间和本人学术能力的限制,也因为现阶段围绕知识产权具体问题发生的伦理争论主要集中于专利法领域,所以本文将主题限定为专利法的伦理分析。此课题的理论价值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伦理分析可以为专利法研究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以期深化我们对于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解。学术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存在的认识犹如盲人摸象。从经济、历史、伦理、文化等不同的角度,可以触摸和感知其不同侧面。由此形成的不同影像分别反映“大象”的局部样态,它们都具有相对的真实性,同时又具有片面性。而“大象”的完整形态,只有在不同视角形成的众多影像的汇总和叠加中,才有可能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这一比喻大体可以描述学术研究“逼近”事实真相的路径。如果我们尽可能扩展研究的视角,变换新的角度审视专利法,则有可能获致对于专利法制更全面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伦理是我们以前忽略的专利法的重要面向,遗漏这一理论视角必定妨碍对于专利法许多本质问题的探求。
二是伦理分析使专利法研究领域引入《正义论》等伦理学经典的原理与分析理路成为可能,从而在专利法研究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哲学大师的思想之间搭起桥梁。自罗尔斯开始,伦理学的研究重点从传统伦理学对个人道德的关注转向制度伦理,也就是制度这一宏观范畴的德性。他的《正义论》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出发,论证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原则之间优先性的词典式序列,从而构建了关于制度正当性的理论体系。之后的哈贝马斯则提出商谈伦理的命题,从制度形成的程序角度揭示如何从程序正义的民主商谈机制达成制度的正当性。他们在制度伦理方面的理论开拓始终围绕什么样的制度是正当(正义)的,以及如何实现制度的正当化这一核心问题。这些伦理学经典对我们理解专利法这一制度建构的正当性问题大有助益。专利法的伦理分析提供了将经典作家关于制度伦理和政治哲学的宏大思考运用于专利法这一具体领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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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文库》,以及一切有益的成果,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的历史写照。
——刘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