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诞生到现在,大致经历了广播时代、模拟复制时代以及数字时代几个重要的技术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为应对不同的技术手段对实现版权带来的影响,在不断调整和变换自身的功能和角色。在广播时代,版权人个人不仅无法监控作品的使用,不能从作品被利用中获得补偿,更无法与使用者组织——无线广播组织、电视组织以及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组织等达成公平的谈判,后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占据了绝对的优势。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弱者的集体而出现的,发挥了首先维护作者经济权利继而提高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要作用。在这个阶段,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毫无疑问是作者(或出版者等其他权利人)权利的守护人;在权利人与使用者关系当中,作为权利人一方,提高了原本分散的作者们的谈判地位和能力,为权利人与使用者、作品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本书第三章就此作了大量的论证: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和活动的根本宗旨与基本目的,就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在20世纪40~50年代,就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而言,主要的使用者仍然是组织良好、有经济实力的各种集中的、专业的使用者,但是较小规模的使用也在扩散,比如歌厅、学校、商场、候车室、公园、公共浴室、体育场、工厂等。虽然表演权组织最早是从公共娱乐场所的装饰性音乐使用人手,扩展公开表演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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