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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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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315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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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实用版法规专辑:知识产权法》法规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附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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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实用版法规专辑:知识产权法》特点: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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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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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修订)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3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实用附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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