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域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域名权是何种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域名权应当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从上述知识产权公约明确的“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到AIPPI“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再到国内的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包容的、开放的。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等的域名权,在权利性质上属私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具有对世性,故只可能纳入民法之物权或知识产权。但域名不是传统物权法所要求的有体物,所以域名权划人知识产权范畴却是可行的。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保护,伴随人类从工业社会迈人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得以不断扩充而成为一个集合概念。域名的设计、选择虽然也需要人类的智力活动,有的甚至是苦心孤诣,但仅仅依据这点,域名尚不足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域名的价值与其符号构造的美丑繁简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域名作为特定网站在互联网中的唯一身份代码具有识别性,它所反映的最重要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在网络市场上使标记与信息不断联系创造了“多功能复合体”价值。故此将域名权归人知识产权识别性标记权类应属恰当。专家指出“在国际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域名'专用权,等等,无不列入这一款(上述公约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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