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主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国际合作和各国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在社会经济中愈发重要,正受到世界更大的关注。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TRIPS协定外生强制的严格保护标准的历史错位,其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已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中国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8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知识产权立法)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④但是,现有的诸多文献却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执行中仍是很不充分的(Clark,2000;Zeng,2002;Wang,2004;Maskus etal,2005)。
过去20多年里,中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争端时常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之间更是频繁地卷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争端,美国动辄利用301条款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威胁,这业已严重影响到中美双边贸易。据《中国商务年鉴(2004)》统计,2003年在涉及中国产品的贸易壁垒调查中,美国对中国共发起7起指控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337调查”案件②,影响中国出口金额近l.8亿美元。2005年美国又对中国7种产品发起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涉案金额约l2亿美元。2007年4月,美国政府又向世贸组织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贸易诉讼,涉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市场准入问题(如指责中国打击盗版不力和限制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具体来看,包括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上四个问题:一是对中国法律中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要求;二是对中国海关当局没收的侵权产品的处置方式异议;三是对未被授权在中国出版或销售的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四是对未被授权的版权作品的复制或销售缺乏刑事程序和处罚(Roy,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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