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知识产权培育工作的现状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培育、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培育工作还需从如下几方面改进。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培育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大惩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消除人们的顾虑,才能增强人们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尽管我国相继制定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上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确权、授权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还不够,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有效培育。2010年,各部门新制定、修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4项,出台并实施主要政策措施112项;截至2011年4月,共有16个部门制定了本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或具体工作方案,7个部门还专门建立了本部门战略实施工作机制,相信这些具体的措施能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培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培育具有多种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减少知识产权法官的流动。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仅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工作人员远远不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培养具有多种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能有效解决审判过程中的专业疑难问题,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另外,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极强的专业性,培育一批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是件需要投入较大人力财力的工作,所以应尽量减少知识产权法官的流动,让其在所属领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造就一批稳定的专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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