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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348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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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涵养综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五类122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42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物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提供了84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物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土地和房地产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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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见第31页。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配套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见第457页。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配套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见第457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生效要件”,见第458页。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见第31页。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配套案例:“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见第458页。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配套案例:“承包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见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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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
(二)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三)特殊动产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及保护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及保护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三)国有资产及保护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四)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及保护乡镇企业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继承法
(五)其他所有权及保护
文物保护法
(六)征地、拆迁及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八)共有
婚姻法
合伙企业法

四、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
(二)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意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担保物权
担保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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