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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担保法疑难问题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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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5308
  • 作      者:
    何志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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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志,男,河南省浙川县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自1991年从事民商事工作以来,致力于民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和传播,在《判解研究》十周年庆典上被评为三名“杰出作者”之一。在《民商法论丛》、《人民司法》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140余篇,其中,在省级以上获奖15篇。著书20余部,1000余万字。
    代表性的法学专著:《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担保法审判实务研究》、《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2004年版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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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担保法律制度作为化解市场经济风险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横跨物权法、债权法两大领域,已经成为各国民商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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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首先,本案问题的处理,需要了解我国人事保证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政策沿革。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单威祥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这种保证合同是一种行政措施,“不属于民法上的保证关系”。法(经)函[1990]73号《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如下:“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宁波公司”)与单洁囡及其担保人单威祥(单洁囡之父)签订的出国劳务人员保证书,是派出单位宁波公司为保证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大中集团劳务输出合同的顺利实施,而依其行政职权要求派出人员单洁囡对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因此,单威祥为其女单洁囡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目前,这类纠纷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复函后,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以“无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为由,不受理相关劳务输出人事保证合同纠纷。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劳务输出频繁的地方,当事人之间就人事保证合同问题不时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地方法院突破上述复函的规定,受理了不少相关劳务输出人事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并趋向确认此类人事保证合同的效力,判决认定如被保证人违约的,人事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不时见诸于报端。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务关系的人事保证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体现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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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担保法总论
疑难问题一 劳动合同的担保是否为《担保法》所调整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的担保因不属于债权担保的范畴,因此不为《担保法》所调整
疑难问题二 劳务输出担保是否为《担保法》所调整
【核心提示】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因明确约定了一方的违约责任,担保人自愿为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属于民事担保范围,因此为《担保法》所调整疑难问题三 反担保方式与担保方式是否一致
【核心提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则只能存在于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疑难问题四独立担保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核心提示】国内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涉外独立担保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但国内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后,对担保合同要按照一般担保合同处理疑难问题五 批准或者登记是否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
【核心提示】对外担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担保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疑难问题六 担保合同效力确认时如何理解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核心提示】担保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
疑难问题七 国家机关等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核心提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疑难问题八 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
【核心提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否则,担保无效
疑难问题九 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核心提示】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在不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责任
疑难问题十 因欺诈、胁迫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核心提示】因欺诈、胁迫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属于无效担保合同疑难问题十一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
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核心提示】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疑难问题十二 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一致
【核心提示】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应当依《合同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混为一谈
疑难问题十三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应当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人保和物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保是债务人所提供的物,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物保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物保是第三人所提供的物,债权人可以要求人保或者物保承担担保责任,谁都不得拒绝
疑难问题十四 让与担保应当如何处理

……
第二部分 保证担保
第三部分 抵押担保
第四部分 质押担保
第五部分 留置担保
第六部分 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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