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责任转质,即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的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其二,承诺转质,即质权人在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后,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而以质物向第三人设定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重得多。
2.转质权与原质权的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转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留置、占有权,而原质权人丧失该权利。转质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即使转质人的债权未到期,转质权人也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转质人清偿债务,使原质权消灭,但转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转质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转质权人清偿转质人的债务,取回质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质权从而抵销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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