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占有人(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无论占有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权利人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其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这里的二年是除斥期间,我国《物权法》上对此除斥期间的长短并未按受让人是否恶意进行区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明确,二年的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善意占有人场合;对于恶意占有人,返还请求权可以在15年内行使。在该除斥期间内原权利人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原权利人绝对地丧失原权利,占有人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在原权利人行使追及权,受让人返还遗失物后,受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就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没有特别规定有关盗赃物的处理,使得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成为一个立法的“留白”。“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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