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哪些特征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2.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3.“一房二卖”,应该如何应对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4.如何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5.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內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6.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区别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7.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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