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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担保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816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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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案由解释,阐明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关键法条,提炼纠纷解决核心依据;典型实例,提供真实司法案例参考;实用脚注权威解答实务疑难问题;关联附录争议解决高效助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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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担保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强。当我们面临法律纠纷准备起诉或应诉时,除收集证据外,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查找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法律依据。但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如何迅速、准确地查找到所需的法律规定,并非易事。我们编写这套《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丛书,目的正在于帮助读者高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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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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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不动产登记纠纷
(一)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二)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物权保护纠纷
(一)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二)返还原物纠纷
(三)排除妨害纠纷
(四)消除危险纠纷
(五)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六)恢复原状纠纷
(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有权纠纷
(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三)业主撤销权纠纷
(四)业主知情权纠纷
(五)遗失物返还纠纷
(六)漂流物返还纠纷
(七)埋藏物返还纠纷
(八)隐藏物返还纠纷
(九)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十)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一)海域使用权纠纷
(二)探矿权纠纷
……
担保物权纠纷
占有保护纠纷
认定财产地主案件
相关规定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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