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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74111
  • 作      者:
    王连合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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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连合,男,1967年7月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商法学硕士,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临沂大学教学学术委员会学术专业委员会成员,临沂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其中《法人制度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获临沂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盗赃的善意占有问题》获临沂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新论档案编演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获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承担各级各类课题研究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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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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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物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首先,物权与债权的显著区别之一是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属状况仅对当事人双方有意义,因此其权属状况无须让其他人知晓,而物权的权属状况则必须让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都知晓。因为只有具备为社会上一切不特定人所知晓的权利外观,才能够要求世间一切不特定的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充分尊重,从而负担不作为的义务、不侵犯物权的义务,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其次,物权的享有(包括变动后新的享有)往往与市场交易息息相关,这要求物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具有可识别性,从而透明其法律关系,这对于保护物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促进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必然会要求物权应当具有可以使社会上一切不特定的人从外部就能辨认出其权属状况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物权必须具有明确的权利识别方式。物权的公示正是承担了权利识别任务而使物权的对世性、绝对性成为可能。“权利识别”是物权公示最本质的功能,物权其他功能如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等都是这一功能的自然延伸,并且是在这一功能基础之上发挥作用的。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此后的许多问题如公示的对象问题、公示的价值问题、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等都是以此为根本来讨论的。离开了这个根本,其他问题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有学者断言:“公示是物权对抗世人效力的来源”、“物权的公示就是通过法律预设的方式和规则最简化地证明物权”,这话很有道理。只有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了物权的享有情况,透明了物的权属关系,法律才能根据“不特定的世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状态”这一前提来设计相关的其他制度,例如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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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含义
二、平等保护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五、预告登记
六、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节 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效力
二、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三、简易交付
四、指示交付
五、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类型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获得不动产的处分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一、确认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一、所有权的含义
二、征收和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二、专有所有权
三、共有所有权
四、成员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述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八章 共有
一、共有的含义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三、共有物的分割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制度
二、拾得遗失物的含义及法律效果
三、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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