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首先,物权与债权的显著区别之一是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属状况仅对当事人双方有意义,因此其权属状况无须让其他人知晓,而物权的权属状况则必须让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都知晓。因为只有具备为社会上一切不特定人所知晓的权利外观,才能够要求世间一切不特定的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充分尊重,从而负担不作为的义务、不侵犯物权的义务,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其次,物权的享有(包括变动后新的享有)往往与市场交易息息相关,这要求物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具有可识别性,从而透明其法律关系,这对于保护物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促进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必然会要求物权应当具有可以使社会上一切不特定的人从外部就能辨认出其权属状况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物权必须具有明确的权利识别方式。物权的公示正是承担了权利识别任务而使物权的对世性、绝对性成为可能。“权利识别”是物权公示最本质的功能,物权其他功能如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等都是这一功能的自然延伸,并且是在这一功能基础之上发挥作用的。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此后的许多问题如公示的对象问题、公示的价值问题、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等都是以此为根本来讨论的。离开了这个根本,其他问题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有学者断言:“公示是物权对抗世人效力的来源”、“物权的公示就是通过法律预设的方式和规则最简化地证明物权”,这话很有道理。只有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了物权的享有情况,透明了物的权属关系,法律才能根据“不特定的世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状态”这一前提来设计相关的其他制度,例如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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