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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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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345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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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要旨》综合、物权、合同、担保、侵权、婚姻、收养、继承八类104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9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326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伞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法官、律师、公司法务、民政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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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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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民法通则/1
民事诉讼法/2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52
民通意见/55
民诉意见/72
二、物权
物权法/127
农村土地承包法/15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62
土地管理法/17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219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224
三、合同
合同法/23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272
合同法解释(一)/284
合同法解释(二)/287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13
四、担保
担保法/322
担保法解释/347
五、侵权
侵权责任法/366
道路交通安全法/377
产品质量法/39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03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438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443
六、婚姻
婚姻法/463
婚姻法解释(一)/480
婚姻法解释(二)/483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491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493
七、收养
收养法/497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法/503
八、继承
继承法/524
继承法意见/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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