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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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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办案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3830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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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书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修订)和《民事诉讼法》为主线,细分为72类、490余个专题,读者可以灵活检索。每个专题下面分成三个栏目:1。案由认定对案由进行学理界定,为您有效立案提供重要参考;2。关联法规围绕特定案由和诉讼程序,提供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等法律文件,或全文收录,或具体节录,为您适用法律提供全面依据;3。案例导引围绕特定案由,从《高法公报》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法律出版社出版,各地高级法院提供)中精选典型案例编成索引,为您在办案中参考同类生效裁判提供指导。新法规增补常用更常新!依托时效性法规资讯刊物《司法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免费追加:对所有寄回《增补登记表》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有偿增补: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范围和方式的法规资讯增补,不同资费标准,都是超值服务。《增补登记表》见《民事办案手册(第11版)》附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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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以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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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由编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十八、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编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管辖
三、审判组织
四、回避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期间、送达
八、法院调解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与法律援助

第二部分 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部分 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二、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三、执行措施
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一般原则
二、管辖
三、送达、期间
四、财产保全
五、仲裁
六、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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