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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30262
  • 作      者:
    王利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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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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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结合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前沿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体系,并针对各种侵权责任类型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研究。
  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按照“总一分”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其中分则主要是根据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构建的。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应当属于分则的内容。作者还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各类具体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的承援方式等诸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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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还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护性法律导致损害以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情形,而这些情形并不能单纯地、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59条分别对其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可见,从医疗侵权整体上看,其并非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主要围绕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而展开,但这两种归责原则并不是泾渭分明的,相反,这两个原则在适用于各项分则制度时往往是相互交错的,严格责任主导下的特定侵权责任类型中可能涵盖了个别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导的侵权责任类型中也可能涵盖了个别严格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整体上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对动物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动物园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不宜课以如此严格之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81条例外地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
  (二)以责任主体为中心轴的分则体系
  前文讨论了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构成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在每一章中,都有一个主导的归责原则。但与这七章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所包括的各类侵权责任规范在归责原则上不尽一致,该章规定的各种责任类型并不完全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例如,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第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第39条关于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第40条关于教育机构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际上都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些责任就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言,在本质上不应当属于特殊侵权。但是,法律之所以将其作为特殊侵权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责任中,多数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分离。本章之所以名为“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另一方面,这几类责任形态的归责原则可能是多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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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
第一编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一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章 规定的特点和适用

第二章 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第三节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第六节 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

第三章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的责任
第一节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责任概述
第二节 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用工责任
第一节 用工责任概述
第二节 用工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单位用工责任
第五节 个人用工责任

第五章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节 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侵权责任
第三节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类型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第七章 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一节 教育机构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教育机构对校内人员侵害的责任
第三节 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
第二编 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责任
第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四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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