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以安全标准为依据,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为安全认证。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进行的认证,为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
办理产品质量认证应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些经过认可的认证机构,才能承担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要接受认证机构组织的审查评定(包括对产品的检验、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组织、分级分工结合、防止重复抽查的原则。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对监督抽查的产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质量状况。产品检验由组织监督抽查的行政机关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需进行产品检验的,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国务院规定列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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