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矿业权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章 矿业权的定义、法律性质和交易方式
第一节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矿业权定义
第二节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一、《物权法》颁布以前学术界的各种观点
二、《物权法》对矿业权的法律定位
三、本书的观点
第三节 矿业权的交易方式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制度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演变
一、第一个阶段:无偿行政授予的阶段(从1986年到1996年)
二、第二个阶段:有偿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的阶段(1996年至2003年)
三、第三个阶段: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和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阶段(2003年至今)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一、矿产勘查开采分类
二、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第三节 矿业权出让的审批发证权限
一、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发证权限
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第四节 矿业权申请人、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第五节 矿业权的出让年限及延续登记
第六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及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第七节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辨析
二、将矿业权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的法律意义
第八节 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妨碍了矿业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将行政许可证同作为物权的矿业权一并出让存在严重弊端,妨碍了矿业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不利于矿产资源的良性、有序、合理开发
三、探矿权人的合法投资权益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分配失衡,使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期望的利益,以各种名目设立收费项目,导致了矿业开发秩序的混乱,也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第九节 对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摒弃将行政许可证同物权一并交易的出让方式,明确区分矿业准入资格和矿权、行政许可证和物权凭证,改变通过行政许可授予矿业权的做法,通过市场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配置
二、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借鉴国外矿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探矿权人投资收益的保障制度
第三章 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制度
第一节 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
一、矿业权的禁止交易阶段
二、矿业权的有限交易阶段
三、矿业权的放宽交易阶段
第二节 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及条件
第三节 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及物权移转
第四节 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五节 矿业权的场内交易制度
第六节 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中篇 矿业权交易实务操作
下篇 案例分析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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